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条 公司成立适当性管理小组,由投资咨询部、研究所、合规部、产品技术部四部门组成,其中投资咨询部为公司适当性管理的统筹部门。
1.投资咨询部在展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对监管部门有特别监管或准入要求的业务,相关投资咨询部除根据本办法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外,还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关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应业务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操作要求;
3.投资咨询部应相互配合,收集汇总投资者信息,建立并定期更新投资者档案库信息;
4.合规部门应对投资咨询部适当性义务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5.产品技术部负责搭建投资者档案库,并保障档案库的正常运行,以有效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求。同时,投资者档案库应纳入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条 了解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1.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
2.问卷调查;
3.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 投资咨询部为投资者信息收集的主要负责部门,应做好投资者信息收集。
1.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投资咨询部应当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投资者信息,相关信息自动存入投资者档案库;
2.投资者进行二次订购时、变更公司其它产品等业务时,要向投资者了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则应要求投资者进行信息变更,并在投资者档案库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了解信息与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效率。
第七条 投资咨询部在收集投资者信息时应当告知投资者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同时,当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若其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第八条 根据《办法》及《指引》相关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说明: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投资者申请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须提供营业执照、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2.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四)项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3.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五)项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须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4.各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投资者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初审经办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汇总证明材料提交合规部门;
5.合规部门对投资者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认定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复核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6.合规部门应根据认定结果,及时在投资者档案库中更新投资者类别。
第十条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投资咨询部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结合部门业务特性,对专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分类。
第十一条 合规部按照《办法》《指引》规定,综合考虑其投资者收入来源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制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各部门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二条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意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请由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应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应对投资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指导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并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其它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经办人(初审人)、部门负责人(复核人)应在申请表上填写评估意见并签字,并填写《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书面反馈投资者确认;操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在投资者档案库中记录转化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3.相关部门应将投资者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合规,合规部门对相关材料、投资者档案库中更新记录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1.相关部门应当确认该投资者未以专业投资者身份持有产品或者享受服务,并对该投资者按普通投资者相关要求履行适当性义务后,指导投资者填写《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书》,初审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在投资者档案库中记录转化申请及审核记录,完成相关操作后将告知书提交合规部;
2.合规部对该投资者未以专业投资者身份持有产品或者享受服务进行复核确认,复核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在投资者档案库中复核确认转化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档案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已获知的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2.各相关部门了解到的投资者外部诚信记录及在公司从事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3.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4.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5.中国证监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咨询部应当利用投资者档案库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需要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结果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三章 产品分级
第十八条 投资咨询部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合规部门、研究所可参考协会名录细化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价标准,根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估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且在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根据协会《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具体等级名录如下:
R1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
R2中等偏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
R3中风险:包括但不限于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及相关服务。
R4中等偏高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买卖开仓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
R5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者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各投资咨询部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C1 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C2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C3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4.C4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R4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5.C5 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R4、R5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投资咨询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介绍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投资咨询部在履行好相关告知义务后,应指导投资者独立自主作答与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对应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第二十六条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作答情况,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填写《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反馈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评估结果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申请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2.投资者独立决策并承担风险的告知内容: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3.投资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提示;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相关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信息变化导致其分类、适当性评估和匹配结果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与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将更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各投资咨询部应当知晓适当性匹配底线要求,禁止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适当性内控管理
第三十条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当与销售相隔离,公司营销序列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回访制度,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第三方部门,以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每月抽取不低于10%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必须要进行回访:
1.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2.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3.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2.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确认;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4.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的意见;
5.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6.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7.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规部对业务部门开展适当性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从业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培训及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由合规部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的档案库管理、培训考核记录、资料保管、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各投资咨询部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投资咨询部及相关岗位从业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所开展业务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细节和操作要求,在展业过程中审慎严格、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并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合规部对各业务部门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投诉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投资咨询部及相关岗位从业工作人员出现未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被投诉等情况的,根据《启明星业务开发及服务合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规定的,将移交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公司官网披露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服务分级政策和自查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材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评估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条 各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应根据公司下发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妥善解决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协会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两种形式。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和补充,但不得低于本办法及附件确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